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在对氟雷拉纳等13种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基础上,通过认真调研和科学评估,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对异噁唑虫酰胺等12种化学物质用于农林病虫草害防控等特定用途时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管理范围

异噁唑虫酰胺等12种化学物质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时,按照农药进行管理。

二、特定用途管理

上述化学物质用于农林病虫草害防控等特定用途时,须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办理农药登记、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等手续。

三、过渡期安排

已取得相关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变更。新增申请按照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执行。

四、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化学物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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