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农〔2026〕112号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农种业字〔2026〕12号)文件要求,为强化源头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健康有序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法律明确的重要管理制度,是筑牢种业安全防线、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重要抓手。各区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备案工作对防范未审先推、套牌侵权、质量隐患的监督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人员,做好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细。

二、明确备案要求,压实主体责任

(一)备案范围全覆盖。 各区市要全面审查辖区内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代理和经营不分装种子等备案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省市两级将结合种子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等工作,不定期对各地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不合规备案问题较多的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备案程序全规范。 备案需通过农业农村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包括APP备案(手机终端)和PC备案(电脑终端),今后备案管理以网上备案为主,网下备案为辅。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者可选择APP备案或PC备案,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可不提交纸质材料;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备案者,可采取网下备案方式,备案者向备案受理机关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并报送备案所需纸质材料,备案受理机关应代为录入网上备案信息,完成备案。

(三)经营行为全合规。 种子经营门店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显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并提供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三、健全监管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一)强化分级分类监管。 各区市要建立动态监管台账,对种子批发商、委托生产基地、历年违规主体实施重点巡查。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比对备案信息与销售记录、检疫证明、库存数据,及时排查异常线索,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未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不实、销售未备案种子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未备案销售的、虚假备案或信息不全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非法转基因种子、无检疫证明种子的,依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等查处。典型案例全市通报,形成震慑。

(三)加强业务指导服务。 各区市要完善培训指导机制,通过印发操作指南、组织专题培训、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帮助经营者熟练掌握备案流程。鼓励建立备案信息公示栏、电子追溯码等便民举措,提升监管透明度。

各区市要确保辖区内所有应备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作物类别、品种及数量全部按时备案,做到应备全备。请各区市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附件1和附件2(盖章扫描版pdf版和word版)。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8日

附件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统计汇总表

附件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明细表


来源: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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