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为种业振兴提供制度保障——农业农村部就《实施细则》等三部规章答记者问
近期,农业农村部公布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复审规定")、《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管理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制修订背景
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对育种创新的最大激励,也为加快推进种业振兴提供有力保障。1997年国务院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原农业部1999年出台实施细则,2001年出台复审规定,自1999年起先后发布11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种业振兴行动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修改种子法,扩展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加大侵权处罚力度,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2025年国务院修订条例,严格品种授权条件,优化申请授权程序,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细化EDV制度分步实施安排。落实修订后的种子法和条例,农业农村部组织修订实施细则与复审规定,制定第十二批名录。
二、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共10章58条)
一是细化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的具体步骤办法。对制度实施范围、制定判定指南、确定判定阈值、明确检测测试机构条件、组建专家库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进一步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细化品种权权利内容,对生产、繁殖、许诺销售等保护环节以及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繁殖等进行说明;细化科研豁免具体情形;新增DUS测试管理,明确测试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是严格品种权授权条件。细化品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新增对种子销售、推广行为的解释条款;加强品种名称管理;增加驳回品种权申请的情形;完善已知品种的定义。
四是完善申请受理的审查程序。规范申请文件要求;对有性繁殖植物,将提交繁殖材料作为前置条件;新增生物育种品种权申请提交材料的要求;规定杂交种应提交亲本DNA指纹图谱。
五是强化品种权监督管理。新增境外繁殖材料申请品种权需取得种子进口和检疫审批;对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驳回,1年内不再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品种权的,宣告无效,3年内不再受理。
三、复审规定主要修改(共7章36条)
一是调整复审委员会组成。明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实行职务出任制;复审委员由30名调整为60—70名,每届任期由3年调整为5年,连任届数由3届调整为2届。
二是优化案件审理程序。统一受理审查要求;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无效宣告和更名案件中提出审查意见的规定;规范审理决定作出程序;增加执行审理决定的规定,实现全链条闭环。
三是规范相关表述。不再要求代理机构具备认可的代理资格;与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相衔接;调整听证会时限,明确起诉期限。
四、第十二批名录包含117个属种
农业农村部已发布11批名录,保护种类涵盖191个属种。截至2025年底,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量达10.89万件,授权4.29万件。
第十二批名录包含117个农业植物属种:大田作物类11个(小黑麦、油莎豆等),蔬菜类11个(葫芦、秋葵等),果树类11个(中国樱桃、人参果等),食用菌类24个(竹荪、牛肝菌等),草本药材类40个(黄连、当归等),观赏植物类17个(文心兰、莲属等),草类3个(羊草等)。
发布后,我国农业植物保护属种范围扩大至308个,基本覆盖种业发展和产业需求涉及的重要农作物种类。
五、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是强化制度宣贯解读,开展保护制度"进院校、进企业、进展会、进基地"普法活动。
二是提高品种权审查质效,从严审查品种名称、新颖性、特异性、亲本来源,引导育种者从追求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
三是完善技术支撑体系,优化品种测试体系布局,加快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应用,推进新增保护名录植物属种的DUS测试指南、分子鉴定标准研制。
四是加大种业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提升年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
来源:农业农村部
耕读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