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人明知自己的品种不符合授权条件,隐瞒事实申请到了品种权,然后拿着这张"注水证书"到处起诉别人侵权——这种操作,以后行不通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案件【(2025)最高法知民终565号】,明确释放信号:以不诚信方式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在侵权诉讼中不予保护。

案件始末:一盆矾根引发的"世纪判决"

美国特某公司选育了矾根属品种"里约(Rio)",2021年4月向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品种权,2023年9月获得授权。2025年1月,其授权方重庆花某公司以青州奥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里约"繁殖材料为由,起诉索赔100余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品种早在2017年前就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根本不符合新颖性标准。法院查明,美国特某公司2014年10月就在境外公开发布出售"Rio"品种的信息,至2021年申请时,境外销售已超过6年,远超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最高法的三个关键认定

第一,法院有权在侵权案件中审查权利基础的合法性。 过去,被诉侵权人提出品种权无效抗辩,法院一般建议走复审程序,但复审案件动辄两三年甚至四五年,久拖不决。最高法明确:在被诉侵权人提出合理质疑并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对权利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有效性作适度审查。

第二,不诚信申请获得的品种权不应被保护。 品种权人在明知品种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并获得品种权,有违诚信原则;以此提起侵权之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

第三,审批机关应依职权启动无效宣告。 法院的审查仅就该权利能否在本案中获得保护作出处理,并不直接认定权利无效。在品种权被审批机关宣告无效前,其依然有效,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依职权宣告该品种无效。

行业震动:花卉果树领域"重灾区"

这一判决直击行业痛点。实践中,将市场流通多年的品种更名后申请品种权,取得授权后发起大量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果树花卉等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无性繁殖材料领域更为普遍

最高法的判决为被诉侵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抗辩武器,也为品种权审批机关敲响了警钟:仅依赖申请人自我承诺的形式审查,已经无法满足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本文信息来源:种子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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