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第1031号:优化农作物及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
资讯 · 公告 · 发布 2026-08-13 04:05 · 浏览 36
为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实现出境种质资源备案信息互联互通,促进种质资源国际交流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决定优化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
主要内容
一、出境审批要求
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的,应提前向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申请取得出境审批文件。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平台查询。
二、通关流程优化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发出境审批文件,将出境审批结果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核销,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申报规范
取得出境审批文件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申报出口时,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写对应作物名称或物种名称,在商品编号栏填写对应商品编号,在产品资质项下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333(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文件)或334(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文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填写取得的出境审批文件文号。
四、违规处理
未取得出境审批文件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处理。
五、查询服务
单位或个人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出境审批文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实施时间:本公告于2026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
评论
请先登录后评论
登录
耕读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