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农业农村部第1049号公告正式发布,全面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的制作与使用,2026年11月1日起强制执行,沿用9年的2579号公告同步废止。农药追溯体系从"一批一码"迈入"一物一码"的精细化监管阶段。

实施时间

生效时间:2026年11月1日。2026年11月1日之后新生产上市的农药产品,标签二维码必须完全符合新规。

五大核心变化

一、编码载体与内容

  • 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
  • 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
  • 扫描二维码应能识别显示:
  • 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
  • 制剂标签未标注所用原药(母药)信息的,还应能通过扫码识别显示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

二、单元识别代码结构

旧规固定32位,新规改为至少32位,第12位以后由企业自行定义使用。

三、唯一性要求

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严禁一批产品共用一套二维码。

四、责任主体与追溯系统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建或委托其他机构建立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

五、强化信息一致性与网页兼容性

追溯网址显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标签和说明书标注一致。追溯查询网页应兼容电脑端和手机端。

三类主体实操要点

生产企业:改造窗口不足两个月

  • 核查赋码系统是否支持32位以上新码生成,完成产线测试
  • 补齐追溯后台原药溯源字段,确保制剂扫码可查原药登记证号与厂家
  • 标签改版与系统升级并行推进,避免卡点造成产线停摆

经销商:收货必扫,三项核查

进货时逐批扫码,重点核对农药名称、登记持有人、生产日期和原药来源信息。扫码打不开、信息缺失或"一码多用"的货源直接拒收,并做好进销台账。

农户:买药先扫码

用手机扫描包装二维码,重点做到"三查":查原药来源、查生产日期、查二维码唯一性。发现扫码信息与包装不一致、无法查询或二维码重复使用的,谨慎购买并留存扫码截图和购药凭证。

违规代价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049号公告进一步压实农药全链条追溯,把农药"电子身份证"的监管落到实处。距离正式实施时间窗口有限,各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系统、标签、追溯后台的自查升级。

来源:农业农村部(全球农药市场研究整理)

评论
请先登录后评论 登录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