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桂农厅规〔2026〕8号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2026年9月18日
效力状态: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促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推广,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以下简称品种认定),促进广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推广,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我区品种认定实行目录制,并根据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我区品种认定作物范围。

第三条 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品种认定实行自愿原则。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均可提出申请,并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法设立的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品审委)负责品种认定工作。自治区品审委设主任委员会、专家库、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办),品审办承担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品审委设立包含蔬菜、果树、食用菌、药用植物、杂粮和其他六类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库3—5年更新一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 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3. 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4. 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 申请品种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品种认定申请表、品种选育报告、DUS测试报告、抗性鉴定报告、品质检测报告、转基因检测报告、专家现场考察鉴定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总结报告、品种标准图片、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等。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比较试验。一年生作物应当开展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每个生产周期不少于3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果树等多年生作物不少于两个盛果期、每个盛果期不少于3个点。

第五章 现场考察鉴定

第十三条 申请者须在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前15日提出现场考察鉴定申请,由品审办组织现场考察鉴定组进行现场考察鉴定。

第六章 品种认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品审办于每年4月将通过审查的品种信息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六条 自治区品审委主任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认定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通过认定。

第十七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自治区品审委编号、颁发认定证书,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告品种信息。认定编号格式为"桂认+作物种类简称+年号+3位数字顺序号"。

第七章 撤销认定

第二十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
1.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2. 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3. 未按要求提供标准样品或标准样品、申请文件不真实的;
4. 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
5. 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品审委委员、专家库专家、办公室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认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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