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植物新品种保护三项制度,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近期,农业农村部公布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复审规定")、《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制修订背景
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对育种创新的最大激励,也为加快推进种业振兴提供有力保障。种业振兴行动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修改了种子法,扩展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加大了侵权处罚力度,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2025年国务院修订条例,严格品种授权条件,优化申请授权程序,延长了品种权保护期限,细化EDV制度分步实施安排。落实修订后的种子法和条例,农业农村部组织修订实施细则与复审规定,制定第十二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二、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10章58条,重点从五方面优化完善:
一是细化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的具体步骤办法。 对制度实施范围、制定判定指南、确定判定阈值、明确检测测试机构条件、组建专家库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进一步提高品种权保护水平。 细化品种权权利内容,对生产、繁殖、许诺销售等保护环节以及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繁殖等进行说明。新增DUS测试管理,明确测试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
三是严格品种权授权条件。 细化品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加强品种名称管理,增加驳回品种权申请的情形,完善已知品种的定义。
四是完善申请受理的审查程序。 规范申请文件要求,对有性繁殖植物将提交繁殖材料作为前置条件,新增生物育种品种权申请提交材料的要求,规定杂交种应提交亲本DNA指纹图谱。
五是强化品种权监督管理。 新增境外繁殖材料申请品种权需取得种子进口和检疫审批;对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文件的,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1年内不再受理;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品种权的,宣告无效,3年内不再受理。
三、复审规定主要修改内容
修订后的复审规定共7章36条,主要修改了三方面:
一是调整复审委员会组成。 复审委员由30名调整为60—70名,每届任期由3年调整为5年,连任届数由3届调整为2届。
二是优化案件审理程序。 统一受理审查要求,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无效宣告和更名案件中可以提出审查意见的规定,规范审理决定作出程序,增加执行审理决定的规定。
三是规范相关表述。 与条例保持一致,与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相衔接,调整听证会相关时限规定。
四、第十二批保护名录
第十二批名录包含117个农业植物属种,包括小黑麦、油莎豆等大田作物类11个,葫芦、秋葵等蔬菜类11个,中国樱桃、人参果等果树类11个,竹荪、牛肝菌等食用菌类24个,黄连、当归等草本药材类40个,文心兰、莲属等观赏植物类17个以及羊草等草类3个。
发布后,我国农业植物保护属种范围将扩大至308个,基本覆盖种业发展和产业需求所涉及的重要农作物种类。
五、下一步重点工作
农业农村部将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制度宣贯解读;二是提高品种权审查质效;三是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四是加大种业监管执法力度。
来源:农业农村部
耕读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