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就修改《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7月31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印发农农(农药)〔2026〕39号通知,就修改《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8月21日。
这是《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自2017年11月施行以来的系统性重构,也是2025年新修订《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确立的新制度在操作层的全面落地。三条主线清晰可辨:保护创新、出清同质、打通流转。
一、六年保护期:从规章原则到"四道闸门"
六年数据保护的法源是《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本次修订稿新增多条条款,把这一原则转化为可执行的门槛,可概括为"四道闸门":
闸门一:捆绑申报。 六年内提交自有数据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原药(母药)和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标准品和样品。
闸门二:双完整授权。 使用授权资料申请登记的,原药(母药)应获得新农药原药(母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完整登记资料授权,制剂应同时获得新农药原药(母药)和相应制剂登记证持有人的完整登记资料授权。
闸门三:授权质量不降格。 原药(母药)的生产工艺路线、质量控制项目及指标应优于或与授权资料相同;申请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和使用范围相同的制剂,质量控制项目及指标不得低于授权资料。
闸门四:含量天花板。 六年期满后申请原药(母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登记原药(母药)的最高含量,且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范围。
二、退出与通道:相同农药谢幕,登记资料可以合法转让
"相同农药"认定制度整体退出。 原1.7条、《相同农药认定规范》及"相同原药""相同制剂"两个定义全部删去。
登记资料转让通道首次开启。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确立的转让制度,经新《办法》第十九条衔接,本次落地为操作细则:新农药研制者可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向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范围的企业转让;批准登记时,转让方的登记证应当处于有效状态;受让方获发新证的同时,注销转让方的登记证;通过转让取得的登记资料,自取得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转让。登记证由此从静态资质变为可计价、可交割、带防炒作机制的资产。
三、收紧与减负
收紧端: 申请新剂型、新混配、新含量制剂登记的,应提交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的佐证材料;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被纳入数量纪律;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产品,应提交该助剂的理化性质和环境影响资料。
减负端: 申请资料全面电子化,纸质原件取消;登记延续删去多项材料,仅保留产销情况、抗性药害事故与残留情况、监督抽查整改三项内容,制剂企业的延续成本实质下降。
四、品类信号:扩围、设防与调整
扩围: 卫生用农药由两类变三类,新增家庭园艺用农药;"植保无人飞机喷雾"写入术语,为飞防施药方法的登记预留了定义接口。
设防: 仅用于加工驱避剂和室内卫生用农药的原药(母药)不得用于加工家庭园艺用农药,从原药端切断高风险产品流入消费级场景的通道。
调整: 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杀鼠剂等品类的资料要求有升有降,"化学农药严、生物农药通"的分类管理框架正在成形。
五、产业影响
一是创制与跟随的成本差被拉大——首登企业的实质独占期延长、登记资产回报率上升,而"换含量、换剂型、换配比"的低成本登记策略被系统性出清;二是登记证本身成为交易标的,流转预期首先在研制成果产业化和企业并购整合中放量。
来源:世界农化网
耕读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