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部区域种子法案试图统一7国种子市场时,坦桑尼亚站出来说了“不”。

2026年8月27日至28日,东非共同体(EAC)就《种子和植物品种法案2025》举行公开听证会。坦桑尼亚在提交意见时明确警告:以商业种子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可能损害小农、本土品种和传统种子交换系统。

争议焦点:商业种子 vs 农民种子系统

法案的初衷是建立东非统一的种子法律框架,涵盖品种评价、释放、注册、认证、营销和品种权保护,解决各国种子监管体系不一致、促进跨境种子贸易。

但坦桑尼亚的利益相关方认为,法案对“农民管理种子系统”(FMSS)关注不足。这些系统是小农保存、选择、保护、交换和交易种子的社区机制,是维持种子多样性的重要力量。

坦桑尼亚提出,农民品种不应面临与商业育种者品种相同的商业注册要求。传统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对由农耕社区开发、选择和维护的品种来说,成本高昂且难以适用。

遗传资源与惠益分享:被忽视的环节

坦桑尼亚还提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商业品种的育种者权与支撑这些品种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

坦桑尼亚要求:品种权申请必须披露所用植物遗传资源来源、相关传统知识、合法获取证据和惠益分享安排。授予育种者权不等于拥有植物遗传资源或相关传统知识的所有权,也不应消除现有农民权利或惠益分享义务。

这一主张直指种业的核心矛盾:商业品种往往建立在农民世代积累的种质资源之上,但育种者获得了专利保护,而提供种质资源的社区却常常被排除在收益分配之外。

农民的声音

东部和南部非洲小农论坛的Irene Liborious指出:“农民必须被认定为种子的保管者和开发者,而不仅仅是商业品种的消费者。区域协调应加强区域种子系统,而不是剥夺农民保存、使用、交换和开发自己种子的权利。”

来自莫罗戈罗的小农Apollo Chamwela则说:“我们的种子是我们的遗产,是我们抵御气候冲击和地缘政治的保险。如果区域法律使农民难以保存和交换自己的种子,它们将削弱几十年来维持我们社区的体系,破坏我们的粮食主权。”

笔者观察

坦桑尼亚的立场对中国种业有两重启示。

第一,中国在推进种业“走出去”时,可能面临类似的“种子主权”挑战。目标国可能对引入的商业品种提出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要求,企业需要提前做好合规准备。

第二,中国国内也面临商业种子与农民留种权的平衡问题。《种子法》虽然建立了EDV制度,但在农民留种豁免、地方品种保护等方面仍有完善空间。东非的争论提醒我们:种业振兴不能只看商业育种,农民种子系统的保护同样重要。


来源:Burundi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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