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农资全链条监管迈入法典时代
2026年8月15日,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农资包装回收、化肥农药减量等规则被系统写入法典,标志着农资行业监管迈入"法典时代"。
一、农业投入品使用与管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的控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二、农用地土壤保护
第四百二十条 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制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四百二十二条 禁止向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三、鼓励绿色农资使用
第四百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措施:
- 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 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
- 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 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 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 按照规定对退化土壤等进行改良。
法典明确释放政策信号——绿色、低毒、可降解的农资产品将获得更多政策支持和市场空间。
四、明令禁止与回收义务
第四百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生态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农资包装回收不再是"建议",而是法定义务。生产、销售、使用三方都有回收责任,违者将面临处罚。
五、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头条号-田间地头新鲜事、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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