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正式公布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该法旨在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立法背景与核心原则
法律明确,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遵循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
党政同责: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
法律确立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法律明确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规定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等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各省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占补平衡与质量提升
法律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不得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缴纳。
在质量提升方面,法律要求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制度,健全完善耕地质量提升多元投入保障机制,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国家完善高标准农田立项、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
耕地生态保护
法律设立耕地生态保护专章,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耕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推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相对集中,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来源:新华网、后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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