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河北省种业条例》,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业一体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填补了河北省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业立法空白。

立法背景

河北兼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湖泊和滨海等多样地形,孕育了品种繁多的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种质资源。但随着种业发展进入高质量新阶段,传统管理模式的短板逐渐凸显:监管主体分散、法律依据分散、制度规则分散。

条例立足“大种业”发展格局,探索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种业治理体系,整合“单兵突破”的育种现状,破解“各自为战”的监管盲区,规范“良莠不齐”的市场乱象。

“共性制度+行业特别规定”创新体例

条例结合五大种业发展规律和产业特点,创新采用“共性制度+行业特别规定”的立法体例,做到统分结合、有合有分。

在共性制度方面,针对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育种技术创新、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种业共性问题作出统筹规范。在行业特别规定方面:

  • 农作物种业:建立农作物种子繁育和生产基地,建设种苗繁育基地,支持种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开展标准化生产。
  • 林木种业:推进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国家投资造林绿化项目应使用林木良种。
  • 畜禽种业:落实国家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建设商业化育种体系,开展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 水产种业:建立亲本定期更换制度,提升苗种繁育设施设备水平。
  • 农业微生物种业: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产业化发展等作出规范。

育种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条例将支持育种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明确组织开展核心技术和种业创新联合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强化种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鼓励和支持优异种质资源、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或专利权。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高一雷表示:“我们要通过立法,让农林牧渔微生物种业都有法治护航,让每一个育种者都有创新底气。”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国人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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