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9号: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和使用
资讯 · 法规 · 发布 2026-08-20 08:21 · 浏览 33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和使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农业农村部就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二维码码制
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者DM码。
二、二维码内容
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农药制剂标签未标注所用原药(母药)信息的,还应当能够通过扫描二维码识别显示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
三、单元识别代码
单元识别代码至少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 第1位为农药登记类别代码("1"代表PD,"2"代表WP)
- 第2-7位为农药登记证号后六位数字
- 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
- 第9-11位为产品规格码,企业自行编制
- 第12位以后由企业自行定义使用
四、唯一性要求
标签二维码应当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五、追溯要求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网址显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一致。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电脑端和手机端浏览。
六、实施时间
2026年11月1日起,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2017年9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第2579号公告同时废止。
来源: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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